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需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具体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此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了3年,月工资为5000元,那么单位应支付的经济补偿为3×5000 = 15000元。若工作不满半年,月工资4000元,单位需支付0.5×4000 = 2000元的经济补偿。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及时与劳动者沟通续签事宜。若决定不续签,需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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