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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茂秀律师十年执业路:典型劳动争议案剖析

2026.03.26综合4人浏览

资深律师崔茂秀简介
崔茂秀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就职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他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其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服务地区为威海,联系地址在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

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呈现
本案是一起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纠纷案。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甲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但驳回其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

案件面临重重难点
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困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招聘审批等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争议点。

崔茂秀律师的精妙办案思路
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一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否定主体抗辩,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反驳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二是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其转嫁于劳动者。三是援引合同约定,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四是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且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相关裁判规则。五是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指出仲裁委裁决存在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

案件判决意义深远
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崔茂秀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10年执业积累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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