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崔茂秀简介崔茂秀律师拥有10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就职于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他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其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获得本科学士学位,服务地区为威海,联系地址在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复杂劳动争议案件呈现本案是一起高管岗位劳动者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纠纷案。甲(化名)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提出辞职,11月15日向A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未签劳动合同、未缴社保为由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甲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甲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但驳回其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案件面临重重难点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劳动关系主体认定困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工资发放、工作安排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其次,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持有公司经营管理、人员招聘审批等权限,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未签合同的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再者,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双倍工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仲裁时效规定及相关裁判指导意见判断诉求合法性。最后,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甲是否需举证证明曾要求公司签订合同而遭拒绝成为争议点。崔茂秀律师的精妙办案思路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围绕甲的诉讼请求,结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及案件事实制定了针对性的办案思路。一是夯实劳动关系基础,否定主体抗辩,通过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工作审批单据、考勤记录等证据,证明甲实际接受A公司的用工管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反驳A公司关于“甲系案外公司派驻、无劳动关系”的抗辩。二是明确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定主体义务,否定“岗位职责归责”,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将其转嫁于劳动者。三是援引合同约定,强化公司的签约义务,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餐饮项目合作合同》为依据,主张A公司不仅负有法定签约义务,还负有合同约定义务。四是反驳仲裁时效与裁判观点的适用,主张双倍工资的合法性,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证明未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且甲的店长职责并非专门的人事管理,不应适用相关裁判规则。五是聚焦仲裁委逻辑矛盾,推翻其裁决理由,指出仲裁委裁决存在逻辑矛盾,主张推定过错后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案件判决意义深远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需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和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此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的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否定形式上的派驻抗辩;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的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兼顾劳动者基本权益。崔茂秀律师在这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其10年执业积累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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