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娟律师是通化一位经验丰富的法律专业人士。她拥有11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205201511486572,服务地区为通化,联系地址位于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建设大街5688号。周立娟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等领域。她还身兼多个重要职务,是中国法学会会员、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省律师协会律师评级评价委员会委员、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通化铁路运输法院特约调解员、东昌区总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曾任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女律师与青年律师委员会副主任。委托理财需谨慎周立娟律师曾办理过一起委托理财纠纷案件。原告单某(高龄老人)因信任被告谢某(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推销承诺,于2016年2月26日委托其代购“储蓄型保险产品”,并交付现金4万元。谢某出具收据,明确约定存期一年、年利率3.5%、到期返本付息。然而,谢某收款后未实际购买任何保险产品,仅支付首年利息,到期后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返还本金及后续利息。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谢某作为受托人,未按约定履行委托事务,亦未报告处理情况,违反《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其行为侵害原告合法权益,应承担返还财产及赔偿损失的责任。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最终,谢某返还单某本金4万元,并支付自2017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3.5%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此案例启示我们,委托他人办理金融理财业务时,务必核实受托人资质与资金去向,保留书面凭证,警惕“高息无风险”话术,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实保障自身财产安全。买卖合同纠纷警示另一起案件是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湖南某某医药有限公司诉称,其与被告通化市某某医药有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支付货款36.7万元用于采购药品,约定“打款25日内交货,逾期按日1%计息”。付款后被告未发货,仅退还部分款项,原告遂诉请返还剩余货款20万元并主张高额利息、律师费等损失。被告辩称双方无真实合同关系,签约经办人“熊某某”非其员工,合同公章真实性存疑。法院查明:被告账户确收原告汇款36.7万元,已退还21.7万元,剩余15万元未退;但原告提交的合同为内容缺失的复印件,无法进行公章鉴定,亦无证据证明“熊某某”具备代理权限。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该民事行为因缺乏有效代理而无效,自始无法律约束力。无效合同项下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但原告主张的高额利息(日1%)、律师费等因合同无效且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最终,被告返还货款15万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承担。此案例告诉我们,企业交易中务必核实签约人身份与授权文件,签订规范合同并妥善保管原件。主张违约责任须以有效合同及充分证据为基础,避免因合同效力瑕疵导致维权受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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