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崔茂秀简介崔茂秀律师毕业于山东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拥有本科学士学位。他执业已有10年,执业证号为13710201611873139,是山东隆润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同时,他还担任威海市律师协议房产专业委员会委员、威海市法律援助中心专家律师、威海市总工会法治服务团成员、律所刑事辩护部主任、建工房产部主任等职务,主要服务于威海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为山东省威海市经区蓝星万象城23号蓝星大厦A座三楼306-312室。复杂案件情况概述甲于2021年8月19日入职A公司担任店长,月均工资14803元。在职期间,A公司未与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11月10日甲口头辞职,后于11月15日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甲随后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及防暑降温费。仲裁委部分支持了甲的诉求,驳回了双倍工资诉求。甲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辩称与甲不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甲的双倍工资主张已超仲裁时效,且未签合同系甲自身过错。案件难点深度剖析此案件存在诸多难点。一是劳动关系主体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系案外B公司派驻的职业经理人,需结合用工管理等事实区分劳动关系与合作关系下的人员派驻,界定实际用工主体。二是高管岗位职责与未签劳动合同过错认定难,甲作为店长权限较大,如何界定其岗位职责是否包含自身劳动合同签订管理以及过错归属缺乏统一裁判尺度。三是双倍工资仲裁时效与法律适用认定难,A公司主张甲的诉求超仲裁时效,还援引相关裁判观点,需准确适用规定和意见判断诉求合法性。四是未签劳动合同举证责任分配难,因甲系管理岗,是否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存在争议。崔律师办案思路明晰作为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茂秀律师制定了针对性办案思路。首先,梳理甲的工资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甲与A公司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反驳A公司的主体抗辩。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主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能转嫁于劳动者。再者,以A公司与案外B公司签订的合同为依据,强化A公司的签约义务。然后,精准计算双倍工资主张期间,反驳仲裁时效抗辩,说明不应适用A公司援引的裁判观点。最后,指出仲裁委裁决的逻辑矛盾,主张举证责任应转移至公司。法院判决及意义解读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A公司支付甲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防暑降温费,驳回甲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诉求。此判决具有重要意义,明确了签订劳动合同系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但高管岗位存在过错归责例外;劳动关系认定以实际用工管理为核心;仲裁时效与裁判指导意见适用需贴合案件事实;举证责任分配随岗位性质调整,高管需举证证明曾主张签约;法定解除情形的经济补偿应依法支持,兼顾了劳动者基本权益。该判决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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