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慧芳律师,拥有16年执业经验,执业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服务地区为济南。她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专业,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家庭财务传承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婚家业务主任律师。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她经办的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案件详情:情感纠纷引发网络侵权诉讼甲(女)与乙(女)因情感纠纷,乙怀疑甲与其配偶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自2024年4月底起,乙通过某某平台等网络媒介多次发布针对甲的不实言论,包括使用“小三”等侮辱性标签、公开甲个人信息、通过电话微信骚扰甲及其家人等。甲于2024年9月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并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费用12000元。乙则主张甲与丙存在不正当关系,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还认为甲要求停止侵权无事实基础,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判决结果:明确侵权责任与赔偿范围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定乙使用某某账号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乙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判项包括:乙需在个人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十日,并在《人民法院报》登载致歉声明一次;赔偿甲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7000元;驳回甲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剩余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实际收取100元,由乙负担。案件难点:多重挑战待破解一是侵权主体认定难。乙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在网络侵权案件中,账号实名信息与实际控制人分离等情况普遍存在。本案通过甲提交的公证书中侵权内容背景图片包含的聊天记录截图,与乙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系同一内容,以及侵权账号发布的通话记录图片与乙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乙为实际使用人。二是“事实陈述”与“侵权言论”的界限模糊。乙主张其发布内容属实,并提交相关证据。但司法审查认为,即使存在一定事实基础,使用侮辱性词汇、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针对特定个人的负面信息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的行为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法院根据《民法典》规定,认为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甲该项请求难以获得支持。四是维权费用的合理性与因果关系。乙抗辩甲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与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审查认为,公证费属于合理开支,律师费需结合案件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认定,已实际发生的5000元获支持,未实际发生的5000元不予支持。办案思路:精准策略助力维权证据保全方面,网络侵权具有易逝性、可篡改性特点,甲在起诉前及时申请公证保全,对某某平台、微信等媒介的侵权内容进行截图固定,形成公证书,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穿透式举证方面,针对乙否认账号归属的抗辩,将乙自行提交的证据与侵权内容进行对比,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迫使法院认定乙为实际侵权人。精准界定诉讼请求方面,甲最初主张律师费10000元,但实际仅支付5000元,在诉讼过程中明确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为5000元,对未发生的5000元保留诉权,避免败诉风险。合理选择赔礼道歉方式方面,甲主张通过微信朋友圈和《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兼顾了侵权信息传播特点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律师点评:多维度启示与建议从网络名誉权侵权的司法认定趋势看,“事实真实”不等于“言论合法”,隐私保护与公众监督需平衡,网络平台的事后处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对于配偶维权,本案提供了合法路径,如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情感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过错赔偿等,同时禁止在网络平台发布侮辱诽谤性言论等行为。在证据规则实务方面,公证保全很有必要,要构建证据链,费用主张需合理。对于潜在受害人,应及时保存侵权证据、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收集侵权人身份信息、委托专业律师。情感纠纷当事人则应理性处理婚姻危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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