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吴俊辉简介吴俊辉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本科学历,现任职于北京市盈科(苏州)律师事务所,担任律师、名誉合伙人,执业证号为13205202411764607,服务地区为苏州,联系地址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现代传媒大厦21楼。他擅长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纠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等多种公司相关的法律事务。案例背景与一审风险2024年,原告王女士(化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郭女士(化名)诉至上海市人民法院,要求返还借款及利息。在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郭女士曾对原告欠款表述回复“嗯”,这在庭审中成为原告主张债权的核心证据。郭女士在上海案件庭审期间向吴俊辉律师咨询,初步分析显示,若仅围绕“借贷关系”抗辩,郭女士很可能因自认内容败诉,面临高额还款压力。策略选择与法律定性面对严峻形势,吴俊辉律师为委托人制定了从根本上否定借贷关系、确立投资关系的核心诉讼策略。一是重新定性法律关系,明确双方不存在借贷合意,款项是共同投资设立公司的出资款。二是全面挖掘证据链条,指导委托人整理并提交《股份合作协议》、讨论公司经营的微信记录、三方签订协议的视频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还原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合作本质。三是有效解释不利证据,针对“嗯”这一关键不利证据,结合上下文语境及交易习惯解释,指出其并非对“欠款”的确认,而是特定合作背景下的敷衍回应,不能独立作为借贷关系的证明。上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吴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款项系投资款,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诉讼费由原告承担。二次诉讼与全面防御原告并未放弃,转而以“合同纠纷”为由,将郭女士及其公司诉至苏州市人民法院,诉讼请求变更为返还投资款及利息。吴俊辉律师及团队为委托人制定了更周密的防御方案。强化股东身份事实,强调原告签署协议并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具备股东实质特征,出资款已转化为公司法人财产,无权要求直接返还。援引既判力与禁反言原则,指出上海法院生效判决已认定款项性质为投资款,原告起诉主张与生效判决逻辑相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坚持清算前置程序,指出公司未经清算、盈亏不明时,股东无权直接抽回出资,即便合作终止,也需清算后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提交书面质证意见,针对原告提交的上海庭审笔录中“金额认可”的片段化摘录,指出其断章取义,违反证据适用规则,请求法院不予采纳。裁判结果与典型意义2025年,苏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民事判决,再次采纳了吴俊辉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股份合作协议》实为合伙协议,款项系合伙投资款;原告以未登记为股东为由主张解除协议缺乏依据;合作终止应进行清算,未清算前直接要求返还投资款于法无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化名)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吴俊辉律师在这起案件中的成功代理,不仅为客户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也为处理类似“名为借贷、实为投资”的疑难复杂纠纷提供了极具参考价值的司法实践样本,充分展现了他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出色的诉讼策略规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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