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质问答
我的位置:首页 > 优质咨询 >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配偶维权与言论自由的司法平衡之道

网络名誉权侵权案:配偶维权与言论自由的司法平衡之道

2026.03.256人浏览

律师基本信息:施慧芳律师执业于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拥有16年执业经验,毕业于济南大学法学专业。她是济南市律师协会家庭财务传承业务委员会委员,也是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婚家业务主任律师,曾担任济南市律师协会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女律师委员会委员。

案情简介:甲(女)与乙(女)因情感纠纷引发网络名誉权侵权诉讼。自2024年4月底起,乙怀疑甲与其配偶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某某平台等网络媒介多次发布针对甲的不实言论。乙的侵权行为包括在某某平台使用账号发布含“小三”侮辱性标签的内容、发布指控性言论、公开甲的个人信息、通过另一某某账号发布诋毁视频,还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骚扰甲及其家人。甲在2024年9月向山东省某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委托律师代理诉讼,支出律师费5000元。甲起诉要求乙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维权费用12000元。乙则主张甲与丙存在不正当关系,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认为甲要求停止侵权已无事实基础,还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公序良俗相违背且数额过高。

判决结果:2025年1月6日,山东省某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法院认定乙使用某某账号发布的信息侵犯了甲的名誉权,乙需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具体判项为: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个人微信朋友圈持续发布致歉声明三十日,并在《人民法院报》登载致歉声明一次,刊登费用由乙负担,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乙赔偿甲公证费2000元、律师代理费5000元,共计7000元;驳回甲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及剩余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预交),实际收取100元,由乙负担。

案件难点:一是侵权主体认定难,乙否认相关某某账号为其本人使用,本案通过甲提交的公证书中侵权内容背景图片包含的聊天记录截图与乙自行提交的聊天记录证据系同一内容,以及侵权账号发布的通话记录图片与乙提交的通话记录截图一致,形成完整证据链,印证乙为实际使用人。二是“事实陈述”与“侵权言论”的界限模糊,乙主张其发布内容属实并提交相关证据,司法审查认为即使存在一定事实基础,使用侮辱性词汇、公开他人隐私信息、在公共网络平台发布负面信息导致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均构成名誉权侵权。三是精神损害赔偿的举证标准,甲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的行为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根据《民法典》,精神损害赔偿需达到“严重精神损害”程度,网络侵权案件中受害人往往难以举证。四是维权费用的合理性与因果关系,乙抗辩甲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与侵权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且律师费数额过高,法院审查认为公证费属于合理开支,律师费需结合多因素综合认定,已实际发生的5000元获支持,未实际发生的5000元不予支持。

办案思路:一是证据保全,甲在起诉前及时申请公证保全,对某某平台、微信等媒介的侵权内容进行全面截图,保全时间跨度覆盖侵权行为持续期间,通过公证处专业设备操作,确保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二是穿透式举证,针对乙否认账号归属的抗辩,将乙自行提交的证据与侵权内容进行对比,通过证据间的相互印证,形成“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迫使法院认定乙为实际侵权人。三是精准界定诉讼请求,甲明确已实际发生的费用为5000元,对未发生的5000元保留诉权,避免因“虚高诉讼请求”导致的败诉风险。四是合理选择赔礼道歉方式,甲主张通过微信朋友圈和《人民法院报》刊登道歉声明,兼顾了侵权信息传播特点和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效果。

律师点评:此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体现了当前司法实践对网络名誉权保护的特点,如“事实真实”不等于“言论合法”,维权需理性,言论有边界;隐私保护与公众监督需平衡,配偶维权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网络平台的事后处置不能免除侵权人的民事责任。同时为婚姻关系中受害方提供了合法的维权范本,如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情感纠纷,在离婚诉讼中主张过错赔偿等。此外,案件还带来证据规则的实务启示,如公证保全的必要性、证据链的构建技巧、费用主张的合理性。对于潜在受害人,要及时截图保存侵权内容、申请公证保全、向网络平台投诉举报、收集侵权人身份信息、委托专业律师;对于情感纠纷当事人,要理性处理婚姻危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权益,谨慎发布涉及他人的信息。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 图文咨询
    27W+专业律师,超30亿人次使用
    立即咨询
  • 电话咨询
    一个电话,解决法律问题
    立即咨询
  • 商城服务
    专业律师拟定,合理规避法律风险
    进入商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