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基本信息陈大磊是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西财硕士学位,执业年限达5年,执业证号为14404202310615951,服务地区为广东,其联系地址位于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港乐路1号大洲科技园a区8层803单元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案件背景2018年,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新能源公司签订《地坪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该装饰公司承建产业园地坪工程,质保金为结算总价的3%,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后两年,质保期届满后无息返还,同时合同约定税率如有变动按国家政策相应调整。原审被告为新能源公司的唯一股东。装饰公司按约完成施工,工程于2019年7月26日经新能源公司盖章确认质量合格,2020年8月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审定结算总价为4638738.77元,对应质保金为139162.16元,新能源公司已支付97%工程款,装饰公司也按实际税率开具对应发票。2021年7月26日质保期届满后,新能源公司以税率调整需扣减质保金、工程未整体验收质保期未届满为由拒不付款,原审被告也拒绝承担股东连带责任。装饰公司遂委托陈大磊律师提起诉讼,一审胜诉后,新能源公司不服上诉。办案思路与代理策略陈大磊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精准的二审抗辩策略:一是固定验收及结算核心证据,确认质保金付款条件已成就。紧抓《工程完工验收单》确认工程质量合格的事实,指出合同未约定“整体验收”为质保期起算条件,且无证据证明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质保期已届满,付款条件成就;同时以结算评审表、审批表证明结算总价为终局性约定。二是针对税差调整主张,从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双重抗辩。合同对税率调整约定模糊,装饰公司已按实际税率开具发票,双方已形成交易习惯完成税率调整,新能源公司结算后主张扣减税差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三是驳斥“先结算后调税差”主张,明确结算的法律意义。工程结算已固定债权债务总额,新能源公司现要求扣减无行业惯例支撑,与实际履行相悖。四是坚持逾期付款利息主张,明确上诉人违约责任。质保期届满后新能源公司拒不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逾期付款责任。案件审理结果二审法院完全采纳陈大磊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上诉人支付工程质保金139162.1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当事人的质保金追偿权益得到最终司法保障。案件点评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质保金追偿的二审纠纷,为同类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工程验收方面,竣工验收单经发包方盖章确认质量合格即视为验收完成,发包方无合同依据主张质保期顺延的,法院不予采信。税率调整司法认定上,应以实际履行行为为准,发包方结算后单方主张扣减税差的,法院不予支持。工程结算具有终局性,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变更价款。陈大磊律师全程代理,精准把握争议焦点,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体现了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专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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