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毁灭证据罪的犯罪构成如下: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辩护人。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或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具体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进行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以实现司法公正、准确打击犯罪所需要的正常秩序。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正常诉讼活动的结果,并且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行为。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彻底破坏,使其不复存在或完全丧失证明作用;伪造证据,是指制造虚假的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是指为当事人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提供便利、条件等行为;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证人改变原来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或者以金钱、物质利益等手段诱使证人改变原来所作的符合事实的证言,或者让证人出具虚假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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