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西柳州,有一位经验丰富的律师——张文杰,他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拥有本科学士学位,现就职于广西网盾律师事务所。执业5年来,张文杰成功办理过多起案件。其中,王某(化名)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堪称经典。一审受挫,老人权益岌岌可危本案的主人公王某(化名)是一位72岁的老人。老人原本以为自己安稳居住了多年的房子,会一直是自己的避风港,然而一场执行异议之诉打破了这份平静。在一审中,王某(化名)作为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但一审法院以“未举证非因自身原因未过户”为由,驳回了他的请求。这一结果让老人陷入了困境,唯一的住房面临被执行的风险,老人的生活似乎即将失去保障。二审出击,律师重新梳理证据张文杰律师在二审中接受了王某(化名)的委托。他深知此案的关键在于找到有力的证据来证明王某(化名)对房屋的合法权益以及未过户并非老人自身的过错。张律师围绕《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7条但书精神,开始重新梳理证据。他找到了《房屋交易减免税审批表》《测绘报告》等重要文件,这些文件清晰地证明了王某(化名)早在房屋被查封前就已经递交了过户资料,并且已经实际居住在该房屋长达22年。同时,张律师指出,该房屋是老人的唯一住房,对于老人来说具有生存权属性,是其安身立命之所。此外,张律师强调,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是因为出卖人刘某(化名)拒不缴纳继承税,并且事后还恶意将房屋进行抵押,老人在整个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三维论证,说服合议庭实质审查在二审过程中,张文杰律师通过权利性质、时间先后、过错比较三个维度进行论证。从权利性质上看,老人的居住权是基于生存权的基本权利,而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生存权应当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从时间先后上看,老人早在房屋被抵押之前就已经实际居住并申请过户。从过错比较上看,老人没有任何过错,而过错完全在于出卖人刘某(化名)。通过这样全面而深入的论证,张律师成功说服了合议庭进行实质审查。合议庭在听取了张律师的意见后,开始对案件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和判断。终审胜诉,老人住房得以保全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张文杰律师的观点,认定老人的居住权优先于在后的抵押权。法院撤销了原判,改判停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这一判决意味着老人的唯一住房得以保住,老人可以继续在自己居住了22年的房子里安享晚年。同时,一、二审受理费200元均由刘某(化名)承担。张文杰律师通过对案件的细致分析和对证据的精心梳理,在二审中实现了逆转胜诉。他不仅为老人保住了唯一的居所,也让老人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这起案件也充分展现了张文杰律师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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