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法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如下: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基数通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一般按照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来计算。例如,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000元,某职工正常出勤月工资为3000元,劳动合同未约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其病假工资计算基数则为3000×70% = 2100元。若该职工病假,企业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2000×80% = 1600元,且不得低于2100元的80%,即1680元。所以企业应按不低于1680元支付其病假工资。总之,深圳企业需依据上述规定准确计算并支付职工病假工资,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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