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致力于侵权类、保险类及劳动争议类纠纷方面案件的理论研究,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相关案件。以下将重点介绍他办理的个体工商户未参保,经营者夫妻共同担责的案例。一、案件基本情况原告张某(化名)是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其在工作时操作电锯锯伤左手手指。2024年10月28日,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2025年6月16日,泰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该家具店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是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受伤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通过微信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申请劳动仲裁,因仲裁机构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合计71,095.27元(已扣除对方先行支付的19,000元)。二、争议焦点责任主体认定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是争议点之一。虽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仅登记王某(化名)为经营者,但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使用“某家具城”名义对外联络,且与王某(化名)是夫妻关系。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如何以此标准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成为问题。医疗费用合理性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也是双方关注的焦点。三、法院裁判结果责任主体判定法院认为,结合于某(化名)的相关行为,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应以家庭财产承担。所以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待遇标准确定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6,133元,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结合其伤情及医嘱,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医疗费用核定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护理费按100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按30元/天、交通费酌定300元。综上,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四、案例典型意义此案例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一是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二是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也提醒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保、合规经营,避免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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