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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陈凤义律师代理案例:助力陈女士二审追回31万余元同居财产分割款

2026.03.20刑事辩护7人浏览

陈凤义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还辅修了重庆工商大学会计专业,拥有法院审判、知名上市公司法务管理、专职律师三重核心从业经历,是一位兼具司法视野、商业思维、实战能力的复合型资深律师。他深耕法律领域17年,擅长经济纠纷维权、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案例。
案情简介:同居财产分割起纷争
2005年前后,陈女士(化名)与鲜先生(化名)相识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共同抚育子女,还经营了一家不锈钢批发部,经营所得是主要生活来源。然而,2024年两人感情出现裂痕,最终解除同居关系。在分割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时,双方产生激烈分歧。2025年3月,陈女士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房产、车库、车辆、银行存款、批发部经营收益和共同债权等,并要求鲜先生赔偿财产损失。诉讼中,陈女士发现鲜先生在2025年2月将两人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及车位转让给其儿子,于是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该转让行为无效并撤销,同时要求分割房屋及车位的购买款。
一审法院对部分无争议财产进行了分割,但认为涉案房屋及车位已转让给鲜先生儿子,牵涉案外人利益,未对该房产及车位的出资进行分割,驳回了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陈女士不服,委托陈凤义律师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办案经过:精准策略破难题
-全面梳理证据:陈凤义律师逐一核查所有证据,包括同居生活证明、批发部经营资料、房屋及车位买卖合同、付款凭证等,整理出完整证据链。重点核实鲜先生支付房屋及车位的出资凭证,确认其共计支付292121.05元,同时整理批发部经营记录,证实鲜先生收入与批发部业务相关,出资款源于共同经营所得。
-调整诉讼策略:鉴于陈女士二审撤回撤销房产转让请求,陈凤义律师及时调整诉讼重点,聚焦鲜先生支付的292121.05元出资,主张该款项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并坚持一审其他合理分割请求。
-反驳抗辩意见:针对鲜先生的抗辩,陈凤义律师进行有力反驳。鲜先生称50000元是个人劳务报酬,与共同经营无关,但该款项与批发部业务相关且发生在同居期间,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鲜先生主张购房款来自儿子出资和亲戚借款,但未提供偿还证据,结合共同经营事实,该出资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鲜先生称部分现金出资来自儿子,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明确法律适用:陈凤义律师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同居期间未约定财产归属,共同生产经营收益及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时应结合共同生活情况、贡献大小及照顾女方原则确定比例。本案中陈女士付出较多,主张鲜先生出资部分按70%比例分配给陈女士。
-庭审据理力争:二审庭审中,面对鲜先生的强硬抗辩,陈凤义律师沉着冷静、逻辑清晰,用通俗语言解读法律条文,结合证据链反驳抗辩,强调鲜先生出资为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陈女士应获更高比例分割,得到二审法院认可。
案件结果:二审改判获胜利
经过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全面采纳了陈凤义律师的诉讼观点,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部分判决,鲜先生向陈女士支付房屋及车位出资分割款204484.73元,品迭各项补偿款后,鲜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陈女士支付310289.6元,驳回陈女士其他请求,明确了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的负担。陈女士成功追回31万余元财产分割款,同居财产纠纷圆满解决。
律师观点:同居财产分割要点提醒
-分清财产性质:同居不同于结婚,未约定财产归属时,个人工资、奖金等原则上归个人所有,共同出资购置财产、共同生产经营收益等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分割时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多种因素确定比例。
-重视证据留存:主张共同财产一方需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财产为共同出资、经营所得。陈女士胜诉得益于留存了付款凭证、经营资料等完整证据链。
-灵活调整策略:诉讼中案情可能变化,当事人应合理行使诉讼权利,灵活调整策略,避免增加诉讼阻力。陈女士二审撤回撤销房产转让请求,精准抓住核心权益获法院支持。
-警惕财产转移:发现对方转移、隐匿财产,要及时收集证据,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维权,防止错失时机。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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