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律师的多领域专长邬玉琼律师,现执业于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拥有5年执业经验,执业证号为1210120xxxxxxxx61,服务地区主要为沈阳,联系地址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三街同方大厦B座6层。她毕业于华中农业大学,本科学历,是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邬玉琼律师擅长领域广泛,涵盖建设工程、劳动纠纷、公司业务、遗产纠纷以及刑事辩护等。下面通过两起案例,来了解她在实际办案中的表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成功辩护2022年9月30日,被告李某(化名)驾驶车辆与行人原告王某(化名)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多处重伤。交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22年原告首次起诉,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部分费用,李某赔偿复印费。当时因伤残等级未鉴定、二次手术未发生,法院保留了原告后续诉讼权利。2023年,原告因二次治疗并申请伤残鉴定,再次起诉主张后续治疗费等共计326,201.71元。本案由西丰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邬玉琼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庭审中,双方围绕二次治疗费用是否与事故有关、鉴定费是否属保险理赔范围、护理期和营养期能否再次主张等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原告主张二次治疗源于事故伤情,鉴定费是必要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护理期和营养期应重新认定。保险公司则辩称部分票据可能重复计算,鉴定费属间接损失不在理赔范围,护理期和营养期已获赔不应重复支持。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二次治疗与事故有因果关系,后续费用属合理损失,但护理期和营养期系重复评定不予支持,鉴定费依据《保险法》应由保险公司承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136,195.79元,李某赔偿复印费173元,驳回原告其他重复主张的请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公正裁决2023年3月,被告某纪念园公司将园区墓区瓦工工程发包给被告武某(化名),武某召集原告李某(化名)等人施工。3月10日,原告在切割木板时受伤,经诊断多手指完全切断、大腿损伤等。原告认为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各项费用共计430,992.2元。本案由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邬玉琼律师作为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庭审中,双方围绕法律关系性质及责任主体展开辩论。原告主张两被告均为雇主应共同担责,纪念园公司辩称与武某系承揽关系,仅承担次要责任,武某辩称与原告均受公司雇佣不应担责。法院经审理认定武某与原告形成个人劳务关系,原告自身存在过错,武某负主要责任,纪念园公司存在选任、管理过错。经鉴定,原告左手伤情构成八级伤残。最终,法院判决武某对原告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原告自身承担30%责任,纪念园公司对武某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并核算了各项赔偿费用。邬玉琼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展现了一名优秀律师的专业素养和执业能力。在法律的道路上,她将继续以专业和负责的态度,为更多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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