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丰富。下面为大家介绍他办理的几个典型案例。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2024年1月22日,原告张某(化名)驾驶二轮电动车与被告方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化名)受伤严重,经鉴定构成人体损伤一级残疾。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认定,张某(化名)负主要责任,方某(化名)负次要责任。被告某某保险公司对原告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但未在法院指定时间内申请重新鉴定,也未提交反驳证据。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化名)损失70余万元,综合考虑事故双方过错程度,确认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由被告方某(化名)承担40%的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确认为20000元。此案例在司法鉴定意见采纳、责任比例确定等方面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规范指引。二、建筑工地吊装事故致人受伤案例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配合吊装墙板作业时被移动的墙板挤压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吊装操作员王某(化名)在无特种设备操作资格的情况下违规操作,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原告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的工人,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该案例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对建筑行业特种设备操作安全管理具有警示意义。三、个体工商户未参保工伤赔偿案例原告张某(化名)系某家具店木工,2024年5月10日工作时锯伤左手手指,被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十级伤残。某家具店系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者为王某(化名),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系夫妻关系,张某(化名)工资由王某(化名)之妻于某(化名)结算支付。事故发生后,家具店未为张某(化名)缴纳工伤保险,亦未支付相关工伤待遇。张某(化名)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家具店、王某(化名)及于某(化名)共同赔偿各项费用合计71,095.27元。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一是于某(化名)是否应作为责任主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二是工伤待遇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是医疗费用中是否存在不合理支出。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于某(化名)长期参与工资发放等事实,足以认定该家具店系由王某(化名)与于某(化名)共同经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张某(化名)有权要求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承担责任。张某(化名)受伤前月均工资为6,133元,以此作为“本人工资”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法院酌定停工留薪期为4个月。经社保机构审核,张某(化名)治疗期间符合工伤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为12,243.72元,法院予以支持。最终,法院核定张某(化名)应获赔总额为81,306.72元,扣除已支付的19,000元,余款62,306.72元由某家具店、王某(化名)、于某(化名)共同支付。此案例明确了两个重要规则:个体工商户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法定工伤待遇;虽仅一人登记为经营者,但配偶实际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认定为“家庭经营”,夫妻双方须以家庭财产共同承担责任。该案例对规范小微企业用工行为、保障劳动者工伤权益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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