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属于工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若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一旦被认定为职业病工伤,赔偿项目包括:1. 医疗费用:治疗职业病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3. 伤残津贴:根据伤残等级确定,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85%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4. 生活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伤残等级支付,如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等。6.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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