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的程序如下:1.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都有权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2. 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但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等情况。3. 执行地点: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4. 通知家属:决定监视居住后,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5. 监督考察: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6. 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7. 解除或变更:在监视居住期间,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应依法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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