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合同属于书面形式合同。1.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 电子邮件合同具备书面合同的特征。它能够明确记录双方的要约、承诺等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关键信息,其内容是有形可查的。比如双方关于交易标的、数量、价格、履行方式等条款都清晰地记载在邮件中。3. 并且可以随时调取查用。在需要时,当事人可以通过登录邮箱等方式方便地找到相关邮件内容,作为合同存在及条款的证据。4. 其形式符合现代商业活动便捷高效的需求。在商业往来中,通过电子邮件订立合同节省了时间和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只要电子邮件内容符合合同成立的其他要件,如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等,该电子邮件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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