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收购野生动物罪的立案标准如下:1. 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予立案追诉。比如收购大熊猫、金丝猴等制品。2. 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立案:非法收购一般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非法收购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0只以上的;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卵(蛋)300枚以上的;非法收购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的。需要注意的是,收购行为必须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若收购来源合法且有相关许可手续,则不构成此罪。一旦达到立案标准,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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