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1. 构成要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比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2. 行使方式: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3. 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4. 法律效果: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例如,甲欠乙货款,丙欠甲货款,甲怠于向丙追讨,乙就可以行使代位权向丙追讨货款,以保障自己的债权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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