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的权利变动通常自以下情形发生效力:1. 交付时: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交付包括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2. 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3. 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4. 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甲直接将手机交给乙,这就是现实交付,此时手机的所有权自交付给乙时转移给乙;若甲已经将手机借给乙使用,后双方达成买卖协议,那么物权自协议生效时发生效力,这属于简易交付;如果手机被丙占有,甲将对丙的返还原物请求权转让给乙来代替交付,就是指示交付;若甲卖给乙手机,但约定甲再使用一段时间,这种占有改定的情况下,物权自约定生效时转移。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