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1.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公安机关在符合上述情形时,有权对相关人员采取先行拘留措施,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及时收集证据、查明案件事实,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和审判。 被拘留人及其家属在此期间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同时也享有相应的权利,如申请法律援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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