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为大家介绍湖南株洲的优秀律师冀黎。他是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业二十余年,擅长刑事辩护等多领域,荣誉众多。其经办的胡某(化名)涉嫌强奸罪一案备受关注,他抽丝剥茧,发现疑点,经多次沟通让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最终案件撤销。他还成功处理多起刑、民事案件,值得信赖。遇到法律难题,可找他维权。
公众人物肖像权通过以下特征界定:1、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2、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3、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的民事权利等。公众人物是人,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具有完完全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他们也具有普通公民肖像权的特点。
今天为大家推荐湖南湘东律师事务所的冀黎律师。他专业背景深厚,从业二十余年,荣誉众多。在胡某(化名)涉嫌强奸罪一案中,案件起初迷雾重重,李某(化名)指认胡某(化名)强奸,胡某(化名)被刑拘。冀律师接受委托后步步为营,最终让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捕决定,胡某(化名)被取保候审,后案件撤销。他还擅长多领域案件,成果丰硕。在株洲遇法律难题,可找他维权。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丁云龙律师有近二十年法律职业经历,在众多案件中表现出色。他办理的一起在校生盗窃案堪称典范。某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小某(化名)盗窃同学电脑,家属在取保候审阶段找到丁律师团队,希望争取不起诉。丁律师团队采用“情节辩护+权益修复”策略,在审查起诉阶段提交辩护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小某(化名)获不起诉决定,此案为类似案件辩护提供了思路。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指作为公众人物所享有的隐私权,这主要是相对于普通自然人而言的公众人物的特殊性权力。虽然公众人物也算作自然人的范畴,但又区别于普通自然人。
与普通公民相比,公众人物隐私权的特点是:1、公众兴趣性。公众人物因其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影响,其生活和工作都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和兴趣。2、与公共利益的相关性.3、法律保护的限制性。
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遭受侵害的判断标准如下: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和肖像权与普通人的没有什么不同。公众人物总也是民法规定的民事主体中的自然人。公众人物这种主体,他们的人格没有缺陷,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人格缺损,具有完全的民事主体资格。因此,公众人物也就应当享有一般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全部民事权利。但是,在肖像权的保护中,公众人物的肖像权有时候可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众人物的肖像和隐私涉及到新闻性的活动,因为新闻性而使对他们的肖像使用不具有违法性。因此,涉及到公众人物的权利限制的,其实就是隐私权和肖像权,并不包括其他权利,例如名誉权、姓名权、人身自由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等人格权,都没有限制。
本文介绍了专业律师王蒙磊和“醉酒型”强奸案的裁判要点。王蒙磊是广东际唐律所专职劳动法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擅长处理合同、劳动纠纷等案件,曾成功解冻银行卡。“醉酒型”强奸案中,傅某趁李某某醉酒将其带至酒店发生性关系,法院认定傅某违背李某某意志,构成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判断此类案件是否违背妇女意志,需综合多方面情节。专业律师和典型案例能帮我们维护权益、理解法律。
深圳法律界的刘加民律师是广东普罗米修律所的专职律师,有近九年实践经验,办理超200起刑事案件。他接手汤某某(化名)强奸案后,迅速搜集证据,发现受害人表现与性侵不符。虽检察院拒绝不起诉建议并提起公诉,但他庭审分析证据,指出多处逻辑问题。最终,检察院撤回起诉,汤某某(化名)获不起诉决定。他注重证据、抓关键、不放弃,未来将继续为法治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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