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与撤销权存在以下区别:1. 目的不同:代位权是为了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撤销权是为了恢复债务人的财产状况,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处分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比如债务人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2. 行使条件不同:代位权要求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到期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该债权,且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3. 行使方式不同:代位权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请求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撤销权由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4. 行使范围不同: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同时还要考虑债务人不当处分行为所涉及的财产价值。5. 法律效果不同:代位权行使后,第三人向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相应减少;撤销权行使后,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债务人,债务人财产增加,从而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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