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撤销权与解除权存在以下区别:1. 产生原因:撤销权通常基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致使合同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产生。解除权可因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等法定情形产生,也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2. 行使方式:撤销权需通过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行使。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可能是通知对方,也可能需通过诉讼或仲裁。3. 行使期限:撤销权有除斥期间限制,一般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依具体情形而定,比如合同约定了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应在该期限内行使;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4. 法律后果: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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