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律师是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律师协会及湖北省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多个案件团队负责人。自2000年执业以来,他深耕法律领域25载,办理各类案件近千件,凭借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战经验,充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广受好评。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案件背景复杂,涉及金额巨大2015年6月,李某亮(化名)成立湖南云某某(化名)山置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云台山某某(化名)旅集团文化有限公司(“山某某(化名)集团”)。该公司在未取得融资资质的情况下,在多地设立分公司及营业部,以低价旅游、宣讲会等形式,推广“茶旅一卡通”“云上茶园”等7个融资项目,承诺高收益,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8年9月起,邓某某(化名)、刘某某(化名)等人按山某某(化名)集团指示,在宜昌成立相关分公司及营业部,招募业务人员延续非法集资活动,直至2023年2月资金链断裂。经审计,截至2023年2月,宜昌分公司共发展投资人2720名,集资合同金额超2亿元,未清退投资人1817名,直接经济损失约6735万元。当事人深陷其中,面临法律严惩本案被告人共13名,周俊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刘某某(化名)无固定职业,于2018年11月至2022年11月在宜昌分公司工作,先后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任职期间该公司吸收公众存款金额共计188155000元。2024年8月,刘某某(化名)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如此巨大的涉案金额,刘某某(化名)面临着严峻的法律后果。律师精准辩护,提出罪轻意见周俊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了一系列罪轻辩护意见。首先,他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表示无异议,为后续辩护奠定了理性基础。接着指出刘某某(化名)通过网上招聘进入公司,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比照主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刘某某(化名)具有自首情节,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还自愿认罪认罚;其主观恶性较小,主动退赃12万元,并参与案件维稳工作;刘某某(化名)平时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同时,投资人的续展金额计入犯罪金额缺乏明确法律依据。法院综合考量,部分采纳意见法院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成立,13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中刘某某(化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特别巨大。综合全案情节,法院认定刘某某(化名)系从犯,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情节,部分采纳了周俊律师的辩护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刘某某(化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这起复杂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中,周俊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辩护经验,为当事人刘某某(化名)争取到了相对从轻的判决结果,体现了他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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