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实践性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仅有双方合意,没有交付保管物,合同尚未成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规定体现了这一特征。2. 保管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保管物需为特定的,或者能够被特定化的种类物,以便明确保管对象。3. 保管合同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人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保管物,而非转移保管物所有权等。4. 诺成、双务、有偿或无偿性:保管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双方互负义务,既可是有偿合同,也可是无偿合同,由当事人约定。5. 保管合同是不要式合同:法律未规定保管合同必须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依意愿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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