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买卖安置房合同可能有效。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只要买卖安置房合同符合合同的一般生效要件,不存在法定无效情形,如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等,合同通常是有效的。2. 不过,部分安置房存在交易限制。比如有的安置房在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如果在限制交易期内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效力可能会受到影响。但这并不绝对导致合同无效,待限制期满后合同仍有可能继续履行。3. 此外,如果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也会被认定无效。所以,买卖安置房合同是否有效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关键在于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是否存在影响效力的特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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