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景章律师毕业于桂林电子科技大学,本科学历,现执业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已执业4年,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等多个法律领域。在其丰富的执业生涯中,曾成功处理众多复杂案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便是其中一例。案件概况在这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李景章律师担任承租人的代理人。承租人在与出租方签订合同后,依约支付了租金。然而,在准备使用租赁房屋时,案外第三人突然主张该租赁物的权属,这使得承租人陷入了困境,无法正常使用所租赁的房屋,其合同目的面临无法实现的局面。法律分析与策略制定李景章律师接手案件后,迅速组织团队对案件进行深入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租赁物权属有争议”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承租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在这起案件中,案外第三人的权属主张无疑符合这一法律规定的情形。基于此,李景章律师制定了明确的代理策略,即以“租赁物权属有争议”为由,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求,并要求出租方返还全部租金,以避免承租人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庭审博弈在庭审过程中,李景章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展开了有力的辩论。他首先向法庭详细阐述了案件的事实经过,包括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具体情况、案外第三人主张权属的相关证据等。随后,他重点解读了《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的适用要点,指出本案中租赁物权属存在的争议已严重影响到承租人的正常使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他强调,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并支付租金后,无法享受到合同约定的权益,出租方的行为构成了事实上的违约。同时,李景章律师还对出租方可能提出的抗辩理由进行了充分的预判和回应。针对出租方可能以权属争议尚未最终确定为由进行反驳的情况,李景章律师指出,无论权属最终归属如何,当前的权属争议已经对承租人使用房屋造成了实质性的障碍,这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条件。他的观点有理有据,逻辑清晰,使得整个辩论过程条理分明。判决结果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采纳了李景章律师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由于案外第三人主张租赁物权属,导致承租人无法实际使用租赁房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符合《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方返还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这一判决结果,不仅帮助承租人成功解除了陷入困境的合同,避免了进一步的经济损失,也体现了李景章律师在民商事诉讼领域的专业能力和出色的代理水平。他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有效的庭审辩论,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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