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可在以下情形解除劳动合同:其一,协商一致解除。职工与用人单位经平等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可解除。其二,提前通知解除。职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即可解除。其三,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时解除。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职工权益,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职工可随时解除。其四,被迫解除。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职工可立即解除,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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