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即正常情况下,每个月加班总计不能超过36小时。这一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避免用人单位过度压榨劳动者,确保劳动者能在合理的工作强度下维持身心健康,以更好地投入工作与生活。 若用人单位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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