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协议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通常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他们掌握公司重要经营决策信息。高级技术人员涵盖研发、工艺等关键技术岗位人员,对公司技术秘密知悉程度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比如因工作接触到商业秘密的销售人员、法务人员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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