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旧病复发,通常仍可享受工伤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其中,第三十条规定了工伤医疗待遇,包括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等。第三十二条规定了辅助器具配置待遇。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停工留薪期待遇,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工伤职工旧病复发经相关程序确认后,即可依规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以保障其后续的治疗及生活需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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