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小斌律师,拥有福州大学学士学位,是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他执业多年,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的法律事务,尤其在涉外贸易纠纷领域颇有建树。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理的一起与买卖合同质量有关的涉外纠纷案件。案件背景厦门xx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人)与国外企业(被申请人)于2021年8月23日签订《销售确认书》,约定申请人出售鲜胡萝卜给被申请人,数量为12444箱,分2个集装箱运输,总售价40816.32美元。付款方式为买方凭副本提单向卖方支付40%,其余60%尾款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7天内支付。同时,货物出现腐烂、发霉等质量问题,在总量的3%之内是允许的。若出现品质差异,买方应在货物到达目的港后3天内提出索赔,并附有正式的知名第三方机构的书面证据。事实经过申请人依约供货,2021年10月11日货物到达目的地港,被申请人10月14日收到集装箱,10月16日打开并留存开箱视频,向申请人发送相关图片,称发现货物损坏问题。申请人回复称仅有少量损坏,在允许范围内。然而,被申请人支付首期款后,剩余60%的货款24489.79美元未支付。双方在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通过电子邮件交流,申请人多次催促,被申请人借故拖延。被申请人委托X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报告,还发送了货物受损集装箱的账目表,提出相关损失。争议焦点法律分析合同效力、法律适用及仲裁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销售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双方约定将争议提交中国厦门仲裁委员会,按其现行仲裁规则仲裁,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管辖。违约欠款事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责任。索赔期限:《销售确认书》约定了短索赔时限,考虑到生鲜食品特殊性。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且提出质量问题、出具检验报告和提交报告的时间均超过合同约定的合理索赔期限,无权索赔扣款。货物质量:检验报告显示有质量问题的货物数量未超过总货物数量的3%。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可能是被申请人未及时提货导致变质,也可能是运输过程中导致。若因运输问题,根据合同约定,申请人免责,被申请人无权拒付尾款。调查取证与法律检索调查取证:林律师团队接到委托后,向申请人问询案件情况,收集双方往来电子邮件、检验报告等证据。审查贸易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质量标准、验收程序和索赔期限。收集相关证据判断案件事实、法律关系及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法律检索:团队检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实务总结与案件结果林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涉外案件中,明确仲裁协议有效性和适用法律至关重要,优先选择利于委托人维权的国内仲裁机构或法院管辖,可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于质量问题争议,要明确关键条款约定,协助委托人收集证据,查清质量问题因素,明确责任归属。同时,关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时间节点,判断买方违约情形。最终,厦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林律师团队的意见,裁决支持申请人大部分仲裁请求,成功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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