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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彭艳军律师:成功化解继承、离婚等纠纷!律师推荐

2026.02.25婚姻家庭4人浏览

彭艳军律师,共产党员,拥有12年执业经验,任职于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擅长处理婚姻家事、遗产纠纷、房屋继承等领域的案件。此次他所代理的李某1与李某4等分家析产纠纷案一审二审,充分展现了他在相关领域的专业能力。
案件背景与诉求
原告李某1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法分割张某(化名)臻名下的房屋拆迁款2499727元扣除购买安置房款后剩余的款项,同时请求分割腾退房屋周转费19500元、户口外迁补助费50000元、丧葬补助费50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原来,王某卿与张某(化名)臻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名子女,长子王某3、次子李某1、长女王某惠、次女王某4。王某3与王某2系父女关系。王某卿于1995年2月11日去世。2013年12月31日,张某(化名)臻作为被腾退人与DZL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杨梅竹斜街保护修缮项目住宅房屋腾退补偿协议》,获得房屋拆迁款共计2499727元。张某(化名)臻于2016年10月5日去世,该笔拆迁款现由王某3保管,且拒绝分割。李某1认为自己作为张某(化名)臻的合法继承人之一,有权参与分割这笔拆迁款等相关款项。
各方观点与争议
王某3、王某2辩称,拆迁款应当有一半是王某2的,其他的才是遗产,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系使用拆迁款购买,要求一并处理。他们还指出,拆迁补偿款的金额没有问题,但是其中很多钱在张某(化名)臻生前已经进行了处置,比如买房装修、买家具、看病等。周某2、周某1、王某4则表示由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审理与认定
法院认为,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文件,被腾退房屋系张某(化名)臻的个人财产,相应的房屋评估价款、私房所有权补助款、整院腾退奖励费系针对房屋所有权人进行的补偿补助,应属于张某(化名)臻个人所有。腾退综合补助款按户发放,该笔款项应为张某(化名)臻所有。房屋周转费与户口外迁补助费系针对人口进行的补助,相应的费用应当由张某(化名)臻与王某2共同所有。丧葬费系用于被继承人丧葬事宜的费用,并非遗产,应当抵扣张某(化名)臻的丧葬支出。
分出王某2的补助款后,剩余部分系张某(化名)臻的遗产,应当依照法定继承,由李某1、王某3、王某惠、王某4平均分割。因审理过程中王某惠死亡,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周某2、周某1继承。对于王某3称张某(化名)臻生前将部分款项赠与他及袁某珍的说法,因未提交证据,法院不予采信。王某3与王某4称张某(化名)臻给予他们款项以拉平补偿利益的说法,因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认可。故张某(化名)臻渤海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某3、袁某珍、王某4的款项,应当属于张某(化名)臻的遗产,依法定继承予以分割。王某3转账给石某芬的200000元,结合石某芬的身份情况,法院认定系张某(化名)臻生前对其的赠与,该笔款项从张某(化名)臻的遗产中扣除。张某(化名)臻生前购买房屋、装修、看病及日常生活消费均由王某3办理,且王某3提交了相应证据佐证,相应金额与张某(化名)臻渤海银行账户的其他支出金额基本吻合,法院对于该部分认定为张某(化名)臻正常消费支出,不再予以分割。另外,考虑到张某(化名)臻生前的重大事项主要由王某3处理,日常生活中的部分支出难以一一举证,法院在分割的金额上酌情对王某3予以照顾。张某(化名)臻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某房屋现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案不予处理。
判决结果与律师作用
最终,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张某(化名)臻名下渤海银行账号为×××的银行账户中转账给王某3、袁某珍的共计1439727元及该账户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一日的余额94.16元均归王某3所有,王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李某1320000元、周某2160000元、周某1160000元、王某4170000元、王某234750元;驳回李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在这个案件中,彭艳军律师作为被告王某3、王某2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协助被告梳理案件事实,提出合理的抗辩理由,并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有效的整理和分析,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判决结果。他在处理复杂的家庭财产继承和分割问题上,展现出了出色的专业素养和应对能力。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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