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规定:病假天数根据在本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确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2. 计算方式:计算基数通常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来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计算系数根据病假期限不同而有别,如连续工龄不满两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满两年不满四年的,按70%计发等。3. 特殊情况:若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均未约定,以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作为计算基数。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上述标准支付病假工资;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标准也依工龄等因素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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