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离婚案件的受理条件如下:1.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若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军人一方为文职军人,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2. 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3. 双方都是军人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在受理军人离婚案件时,还需审查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如感情确已破裂等。同时,对于涉及军人的特殊权益保护等问题,也会在法律程序中予以充分考量。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