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江云律师,是江苏联盛(泰州)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同时也是中共党员,担任泰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业务委员会委员。他执业15年来,办理了数百起交通事故、工伤、保险、劳动争议类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的案件,经验十分丰富。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他办过的典型案例。一、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详情(一)基本案情2024年10月8日,张某(化名)在XX建筑公司厂区从事墙板打磨工作,与XX劳务公司员工王某(化名)配合吊装墙板作业。王某(化名)使用手持遥控器操作电动单梁起重机,张某(化名)辅助确定墙板放置点。事发时,因王某(化名)操作不当,墙板向张某(化名)方向移动,张某(化名)被挤压至身后墙板,造成胸腰腹部外伤。张某(化名)当日送医,后诊断为腰椎横突骨折,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共产生医疗费3,651.67元,鉴定费3,400元。(二)争议焦点1.原告人身损害与王某(化名)的操作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2.原告受损的过错责任如何认定。(三)法院认定与裁判理由1.因果关系认定:法院现场勘查及双方陈述表明,王某(化名)遥控操作起重机使墙板向张某(化名)移动致其受伤。医疗诊断报告及司法鉴定意见显示,原告伤情与本次外伤有因果关系,所以王某(化名)操作行为与原告受伤后果存在因果关系。2.过错责任认定原告张某(化名)的过错:张某(化名)作为有经验且接受过安全培训的老员工,对手扶墙板且设备运行速度为20米/分钟的情况,应及时避让或保护,但他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承担次要责任。王某(化名)的过错:王某(化名)操作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为特种设备,他无操作资格且未接受专业培训,操作时未注意墙板位置和原告状态,导致原告受伤,负主要责任。用人单位责任:王某(化名)是XX劳务公司员工,履行职务时造成原告受伤,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侵权责任。XX建筑公司的责任:XX建筑公司将吊装劳务外包给XX劳务公司,该劳务外包无法律法规强制要求特定资质,XX建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用人单位XX劳务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向原告张某(化名)赔偿各项损失十万余元。二、案例的法律分析与启示(一)法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地特种设备操作安全责任认定问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持证上岗,王某(化名)无操作证且未培训,违反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培训员工,XX劳务公司未对王某(化名)培训,存在管理过失。劳动者也应尽安全注意义务,张某(化名)未及时避让,应担责。外包劳务若无强制资质要求,发包方不承担过错责任。(二)案例启示1.建筑企业应强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严格审查操作人员资质,定期培训。2.劳动者要提高安全意识,在危险作业中遵守规程,避免疏忽导致事故。3.劳务外包时应明确安全责任归属,避免纠纷。4.司法裁判应综合考虑各方过错,合理划分责任比例,保障劳动者权益,不过度加重用人单位责任。缪江云律师办理的这起建筑工地吊装事故案例,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重要参考,有助于明确责任认定和赔偿标准,促进建筑行业安全管理和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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