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例如,在车间操作机器时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也算工伤。像上班前准备工具、下班后清理工作场地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属于工伤。比如因制止他人违规操作被打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4. 患职业病的,认定为工伤。例如长期接触有毒物质导致职业病。(《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算工伤。像出差途中因工作受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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