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若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3. 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单位未交社保,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支付3×5000 = 15000元的经济补偿。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