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解除合同,预期利益通常是可以赔偿的。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预期利益是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违约方应当赔偿。比如买卖合同中,卖方违约不交货,买方因无法按时转卖货物而损失的预期利润,卖方需赔偿。但赔偿数额受可预见规则限制,即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能预见因违约可能造成的该预期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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