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结束租房合同一般算违约。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正常情况下,租房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提前结束属于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存在一些法定或约定的免责情形除外,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等,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可随时解除合同;或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特定条件下提前解除合同不构成违约的情况。若提前结束合同,违约方可能需承担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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