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定金与违约金一般不能并存适用。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违约金则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应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二者功能有所不同。定金具有担保和预先给付的性质,违约金主要是对违约行为的一种补偿。如果同时主张定金和违约金,可能会导致对违约方的过度惩罚,不符合公平原则。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若选择定金条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若选择违约金条款,违约方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这样可以保障非违约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合同履行中的公平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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