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给签劳动合同,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为:以应发工资为基数,从用工第二个月起计算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例如,每月工资5000元,工作3个月未签合同,那么第二个月和第三个月应各支付5000元作为额外赔偿,共10000元。若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通过与公司协商、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求公司按照赔偿标准支付相应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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