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包括以下范围:1.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例如农村的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2. 乡镇企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用地。3. 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用于建设学校、医院、道路等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土地。这些土地为集体成员共同使用,以保障农村的基本生产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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