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院判决孩子抚养权,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为原则。2. 两周岁以下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84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3.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4.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做出最适合孩子成长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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