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能回收农民土地:1. 为公共利益需要,如建设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2. 土地闲置。如果土地连续二年以上未动工建设,且不符合规定用途,可能被依法收回。3. 承包方弃耕抛荒。承包方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发包方有权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4.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土地。比如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土地,而相关设施不再使用的。5.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约定开发利用土地,达到法定收回条件的。回收农民土地需依法依规进行,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并给予相应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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