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政强拆:是指由行政机关在具备法定条件下,依照法定程序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等的行为。根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行政强拆主体是行政机关,需严格依法定程序进行。2.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司法强拆需经严格的司法审查程序,由法院作出是否准予强拆的裁定。司法强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强拆行为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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