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权益守护婚姻家庭纠纷往往涉及复杂的情感纠葛与权益博弈,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在众多婚姻家庭案件中,有一类案件因其独特性和复杂性备受关注,那就是婚内监护权纠纷。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的杨中良律师就曾办理过这样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婚内监护权”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书下达的案件。一、案情简介申请人张某某(化名)与被申请人王某(化名)某(化名)于 2015 年相识,2017 年 10 月 26 日登记结婚,2019 年育有一女取名张小某。2021 年 10 月 21 日晚,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私自将孩子带走并藏匿,拒绝送回,不让申请人见到孩子,也不让孩子与申请人通话。这一行为给申请人和孩子的心灵都造成了巨大伤害,申请人多次向社区居委会、妇联、公安派出所及媒体等部门求助,均无果,无奈之下委托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由杨中良律师承办此案。二、律师分析案件伊始,杨中良律师便面临诸多难题。当时双方处于离婚冷静期内尚未离婚,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婚内起诉探望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较小。杨律师通过仔细查阅裁判文书网发现,婚内探视权和监护权的判决极少,且大多不被法院支持,多为离婚后的探视权和监护权判决。但即便胜诉可能性低,杨律师深知保护委托人利益是关键。经过深入研究,杨律师认为,虽双方未离婚但均为孩子法定监护人,张某某(化名)对孩子仍有法定监护抚养义务及抚养、探望权利,这是法定监护人行使抚养权的体现,法院应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九百九十七条及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原告可申请人格权禁令,其方便快捷且可强制执行,类似《人身保护令》。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同意按照人格权侵害禁令下裁定书。三、法院裁判法院经审查认为,夫妻双方平等享有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本案中,被申请人虽主张申请人存在家庭暴力等影响孩子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形,但这并不能否定申请人的监护权,在其监护权未被依法撤销前,受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不应侵害其监护权行使。同时,监护人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履行职责,本案中申请人自孩子被带走后,未能见到孩子,多次向多部门反映求助无果,被申请人拒绝申请人直接抚养、探望孩子,其行为已侵害申请人监护权行使,不利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此外,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格权行为禁令重在对侵害人格权行为的损害预防,本案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达法定标准,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条件。最终,法院裁定被申请人王某(化名)某(化名)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张某某(化名)监护权的侵害,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人格权侵害禁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被申请人对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但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若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不仅为当事人张某某(化名)争取到了应有的监护权,保障了其与孩子的权益,更重要的是,它为婚内监护权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的范例和法律依据。在婚姻家庭纠纷中,法律是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坚强后盾,而像杨中良律师这样专业、负责的法律工作者,更是当事人权益的有力守护者。他们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务经验,在复杂的案件中抽丝剥茧,为当事人寻求公平正义,让法律的阳光照进婚姻家庭的每一个角落,守护着每一份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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