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重婚的婚姻无效。即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这种情况下的婚姻自始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重婚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之一。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双方是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法律禁止这种亲属间结婚,若结婚则婚姻无效。3. 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男方结婚年龄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方早于二十周岁的,所缔结的婚姻无效。4.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5.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前未如实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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